昨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议案,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受贿首次进入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向常委会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1 公务员近亲属受贿可判7年以上
“领导身边人”的受贿行为亦被提出纳入刑法。关注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可判10年 买卖公民信息将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