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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的权界只能在维权中划定
[ 2008-5-12 17:47:00 | By: 漠北狼 ]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曹林

    曾有专家担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会遇冷,他们感觉公众对政务信息关注度不够,但这种担心明显多余了——“条例”正式实施刚几天,各地就传出许多维权案例。湖南汝城传出“信息不公开第一案”,5市民状告县政府要求其公开一份与原自来水公司职工利益息息相关的调查报告。河北沧州一律师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寄出举报信和建议书,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关于教育、卫生、住房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上海律师严义明向河南省环保局申请公开淮河流域治理污染的现状、排污费征收等信息。

  可以看出,许多公众是憋着劲儿等着“条例”正式实施的这一天,等着依据新法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依据新法表达自身压抑很久无力伸张的知情权——他们不可能不热切地盯着这部新法,不可能不关心政务信息:政府做事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作为纳税人,他们很关心自己纳税的流向和由自己纳税供养的政府在如何运作;政务也与每个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公民,他们也非常迫切地渴望看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透明信息中对权力实施在场的监督。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了,虽然新法规定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一些信息,赋予了公民对政务的知情权——但公众非常明白,那些仅仅是“纸面上的权利”,如果公民不积极去向政府争取这些权利,不以维权和诉讼激活这些权利,习惯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政府是不会主动公开信息的,没有外在压力,谁愿意把自己置于阳光之中和别人的监督之下?正因为此,虽然“条例”从通过到正式实施给政府留足了长达一年零三个月的“过渡期”,但从现实看,许多地方根本没有利用这个充足的过渡期做好政务公开的准备。

  更重要的是,公众明白,只有通过现实的维权才能划清政务公开的权界,才能确定公开和保密的界限。这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个最大的突破是与世界接轨确定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准则,按照这个原则,政府必须公开大部分政务信息,必须为不公开某种信息承担举证责任。可哪些属于“例外情况”呢,法律只是笼统地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对“例外”没有明确的限定,这种模糊的权界就给政府推卸责任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政府很可能以“例外”的名义拒绝公开。比如此次湖南汝城就以“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拒绝5市民的信息公开申请,教育部新公布的“实施办法”也扩大了“例外”的外延,规定“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也不得公开”——如果公开与例外没有清晰的界限,“条例”将会成为一纸空文。

  如何划一道清晰的权界呢?单靠详尽完备的法律规定是说不清楚的,再精确的法律界定也有模棱两可之处,只有通过公民在信息公开上一次次与政府的博弈、一次次实践中的维权、一次次具体个案的推动,才能划清这个界限,才能给“例外”一个准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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